本系提案修訂本系研究生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,說明如下:
一、本案業經歷史學系 114 年 6 月 12 日 113 學年度第 4 次系務會議暨文學院9 月 10 日 114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。
二、本次係修訂研究生學位授予暨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定中「修業科目表」附表之「博士班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」附註內容,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第二外國語與研究生研究領域無必然關聯。
(二)第二外國語保留本系原表列語言別,其他語言依本系規定得專案申請。
(三)第二外國語,除了檢定考試外,得依文學院日語、韓語等學程,修習 8 學分抵免相對應之檢定通過級別(日語 N3、韓語中級);法語得修習本校法語中心課程檢定四級採認。
歷史學系辦公室 啟2025.11.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