邱澎生教授講座紀要

  • 撰稿人:蘇詠智(本系歷史系碩士班學生)

邱澎生教授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博士,曾任職於中研院史語所、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,現為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。研究專長為明清經濟史及法制史,主要由制度經濟史與經濟人類學相關議題出發,分析明清中國市場演化與商業法律等課題,並辯論明清商業法律也曾是影響當時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。

首先,邱老師談及以「明清法律經濟史」作為研究背景之初衷,一是針對明清中國的「法律現象」與「經濟現象」,探究彼此互動關係的長期演變;二是受到中國社會「停滯論」與「發展受限論」之刺激,因而研究明清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兩大議題,並套用相關理論,如法國社會學家布爾迪厄(Pierre Bourdieu)的「司法場域」(juridical field)、美國經濟學家諾斯(Douglass North)的「制度變遷」(institutional change),藉此嘗試挑戰「西方中心論」。

邱老師著有《當法律遇上經濟: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》及《當經濟遇上法律:明清中國的市場演化》兩本專書,前者論及市場交易、商事糾紛與商業契約的法律規範之餘,也分析當時中國商業法律制度的變遷,藉此呈現中國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複雜性;後者則以具體的個案分析,呈顯當時中國在經濟組織、法律體系與文化觀念三者間的密切互動,進而論證這些變化如何共同構成明清中國的「市場演化」等。

此外,邱老師介紹三位經濟學家之理論,展現以經濟人類學與制度經濟史探索明清中國經濟變遷之歷程。一為博藍尼(Karl Polanyi)認為經濟是一種「制度化過程」,其本質是財貨的流動,而促成財貨流動的三種主要動力(強制重分配、交易、互惠)則隨歷史變化不斷重組。二為寇斯(Ronald H. Coase)提出「交易成本」、「社會耗費」,前者為交易者選擇市場或改用組織所需花費的成本,後者為既有社會安排與意識形態,將會塑造原初財產權利,並進而導致的耗費。三為諾斯(Douglass North)的「狹義制度理論」,包含靜態分析、短期動態分析、長期動態分析。

再者,邱老師以明清商人遊說政府、與政府協商,致使商業習慣形成商業規則與法律,而法律在經濟上常有解釋空間,由此窺探明清法律與經濟之互動。學界對於中西法律「大分流」的起源見解不一,主張16世紀者,如科大衛(David Lieberman)認為16世紀西方的「銀行、公司和商法的基礎就已經奠定」,然對比蘭多(Norma Landau)之研究,18世紀倫敦城市地區的法官收錢受賄影響判決頗為普遍,從而說明商法雖早在16世紀西方出現,但不代表商法實施具有效率。而主張18世紀者,則主張曼斯費爾德勳爵(Lord Mansfield)於英國大法官任內(1757-1788)進行司法改革,進而推動英國的商業法律改革,使英國商法模式定形,即為商業習慣與法官歸納的原理與通則。

「發展受限論」認為明清經濟出現六大變遷,然法律未跟上經濟發展,使明清中國沒有出現資本主義、法制社會。以吳承明〈現代化與中國十六、十七世紀的現代化因素〉為例,認為明清之所以未出現現代化,是因未出現「保障私有產權和債權的商法」,及滿清政府「加強專制主義統治」。邱老師則認為,明清已有「實證上理解商業與商人之間的關係」之商業法律,只是不同於18世紀後半的英國商法模式——將商業習慣轉換為商業規則的具體實踐

最後,邱老師提醒不應以「全有全無」的方式研究中西法律經濟史之差異,並以韋伯(Max Weber)的近代西歐「理性資本主義」因果鏈為例,認為其中的基本要素(如企業、科技)、中間條件(如精明幹練的經濟倫理)、背景條件(如官僚國家)、深層條件(如識字率),中國可能以不同方式呈現出來,進而跳脫西方中心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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