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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論文

期數 第 43 期 
篇名 唐代特殊官人的告身給付──《天聖令.雜令》唐13條再釋 
作者姓名 賴亮郡 
頁碼 119-172 
摘要   《天聖令.雜令》唐13條規定告身授予的對象有兩類:一類是勳官、三衛、諸軍校尉以下的主帥,為令文所規範的主要對象;另一類是諸蕃首領、歸化人、迓遠人、遙授官四種,其人數遠較前類官員為少,不是令文規範的主體。其中,「迓遠人」最為特殊,是邊境因涉外事務的急迫性而臨時權置的外事官員,所以令文的注文特別規定其告身的付送方式。

  本條令文的主旨,是強調告身必須由中央書寫;自寫告身只是附帶規定,而且有其條件限制,並非令文強調的重點。這是因為大曆(766~779)以後,曾一度任由諸道自寫告身,朝廷為了收回告身書寫權,才頒定本條令文,宣示告身仍由中央寫定。因此,本條令文可視為唐朝中央想要重新支配地方的努力。推測本條並非開元時期的令文,而是形成或修定於貞元11年(795)以後,反映出唐代中後期,朝廷與地方為爭奪告身書寫權而較勁、妥協的痕跡。 
關鍵詞 天聖令、告身、迓遠人、遙授官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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