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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論文

期數 第 44 期 
篇名 南宋地方衙門放告與保人 
作者姓名 劉馨珺 
頁碼 67-96 
摘要   南宋時期,庶民打官司的情況更甚於前代,交易活動也較唐代頻繁。在司法訴訟的法令與實務上,許多方面都需要「保人」的保證,於是獄訟程序對於保人的規範要件日趨嚴格。由於獄訟制度相當講究「證據」,保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入獄,遭受時間及精神的磨難,頗令人同情。宋朝為了改善獄訟,各類「取保」制度日趨完備。例如兩人毆殺發生命案時,「鄰保」要出面保任;投詞人到衙門告重罪,必須找專業書鋪「投保」人為證;入獄鞫勘之後,縣衙的禁歷登錄一向不切實際,吏卒使用如「到頭、押下、直攔、監保」等等各種名目,任意且臨時性監禁平民,由於屬於「寄收」、「門留」的項目,不必送呈禁曆到上級衙門,致使入獄者「門留鎖押及私監凍餓,動有性命之憂」。當衙門偵查爭訟案件告一段落時,滯縣的兩造若經由保人保識而無走竄之虞,詞人可以回「本家」或被「押下所屬」知在,或是「取保」知在;涉案犯罪人不能隨意放任行動,應該有負責「知管」的耆保、鄰保及里正。地方官吏到鄉村拿取文狀或查證時,也必須召集鄰保當眾供寫、讀示與繫書(簽字);若是當事人無力找保人,卻又貧病交迫不堪繫獄,地方衙門則會指定「保識」的保正與保長。

  本文透過地方衙門開放告訴的日程運作,進一步探討各類「保」人的相關規定,從中觀察保人在獄訟程序中的角色,以及了解保人制度是南宋地方行政與秩序的要事之一。 
關鍵詞 放告、保人、責保、召保、保任、保識、知在、寄店、鄰保、書鋪、投保、取保 
附加檔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