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數 | 第 38 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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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 | 唐朝官方放貸機構試論 |
作者姓名 | 羅彤華 |
頁碼 | 1-28 |
摘要 | 中國自唐代起,官府大量用放貸法來籌措財源。有學者以為,比部是官本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,但這項論斷可能是個誤解。京司官本係由各司獨立經營,比部只從事財務檢查,非官本的直接負責人。各司官本的管理者,是該司處理財務的判官,即使利錢供其他單位使用,也採專司辦理,事權集中的原則,以節省人力,提高效率。至於本錢的實際經營者,則是判官之下的屬吏或屬司。地方官本的管理者,也不是州縣的勾官,而是如京司那樣,由判官負責,亦即主管官本放貸的人是倉曹參軍或縣尉。如出土文書所見,地方官本的經營相當複雜,一項業務可能同時關係到各單位,因此需靠長官或更高層級的官府,監督、協調本錢的運用與催徵。 |
關鍵詞 | 唐、官本錢、放貸機構、比部、判官、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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