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數 | 第 45 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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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 | 唐律中的「理」──斷罪的第三法源 |
作者姓名 | 高明士 |
頁碼 | 1-40 |
摘要 | 唐律乃至唐令條文中,常見到「理」,就立法意旨而言,泛言其義者多。從唐律看來,「理」實是律、令(含格、式)之外第三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斷罪依據,使犯人無所逃於天地之間。其義基本上仍須由先秦典籍,尤其儒家經典去理解,間參唐以前諸儒立論,因為這是當時人的基本教養與共識。淺見以為唐律中的「理」,廣義指道理,狹義為義理。唐律本於禮,此處之禮,析而言之,具有三義:禮之儀、禮之制、禮之義;唐律中的理,大多指禮之義而言,尤其是禮所規範人際關係的義理社會價值。理不可為而為者即有罪,以此法意斷罪,影響至明清律,是傳統法制一大特質。但因「理」為抽象意義,具有不確定性,不免受到後人詬病。 |
關鍵詞 | 理、義理、不應得為、法例、中華法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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