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數 | 第 17 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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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 | 唐至宋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元代近世新五刑的建立 |
作者姓名 | 王信杰 |
頁碼 | 1-52 |
摘要 | 自《唐律疏議‧名例律》文中規範了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五種刑等,其後多為後世所沿襲,五代乃至兩宋在刑名等級多用舊律判罪定刑,惟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,以擊打脊杖或臀杖代換原先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種刑的執行。是故有「流罪得免遠徒,徒罪得免役年,笞杖得減決數」這樣與原先唐制五刑名實脫離的狀況。約莫與兩宋同期在北亞稱雄的遼、金乃至後來統一中國的元的刑罰體系不可諱言地在「漢法化」的過程中也深受唐律的影響,接受中原漢地為主發展出的法律文化成果,也因為實際統治的必要不得不「改就亡國之俗、下從臣僕之謀。」基於實際案件斷例的整理編排,摸索出一條參酌古今的刑罰體系,但也因此無心插柳促成了下開明清時代近世新五刑的發展。
本文試著從南北兩系的觀點,觀察原先唐律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再建立,文中將兩宋視為南系,遼、金兩朝視為北系,並將結束分裂局勢的元朝五刑體制建立當作近世新五刑的開始。指出兩系發展的特色及對日後元朝重建五刑上扮演的影響。死刑,因為這個刑等,在唐以後並無實際上名實不符,或成為其他刑等併科的演變,是故本文不討論此一刑等的變化。 |
關鍵詞 | 五刑制度、元代、唐律、《泰和律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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