講題:唐代死刑發展的幾個重要階段
主講人:陳俊強(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特聘教授、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主任)
時間:2025 年 10 月 16 日(四)15:00-17:00(14:45 報到入場)
地點:本校文學院B1會議室(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)
撰稿人:本系碩士生梁詠誠
陳俊強教授是為現任國立台北大學歷史學系特聘教授、國立台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主任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兼任教授、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編輯委員與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理事。曾任國立台北大學副校長、中國法制史學會秘書長。研究領域包括中國法制史、隋唐史與魏晉南北朝史,內容包含中國古代恩赦制度、漢末肉刑、唐代流刑罰鎮與配隸等,近期更討論漢至唐的刑罰流變史,呈現學者研究的多元性與時間跨域的廣泛。本次演講以唐代死刑為重點,從史料出發探討其演變,並從宏觀角度分析漢唐刑罰由肉刑至流刑的轉變。
陳教授開題即提及刑罰的主題本身較硬,也比較不適合進行演講,但在教學的過程中,發現「死刑與刑罰」這個主題對學生有其吸引力,因此後續才選擇此題目作為演講主題。而以現今角度來看,死刑討論也依然具有其重要性,據統計目前全球已超過140個國家廢除或不執行死刑,其中如香港屬於有死刑但最終「不會執行」的類型而維持死刑的國家;僅包括台灣在內有50多個有死刑,其中如臺灣是具有有法定刑且有宣告也有執行的,而這種「死刑」上的討論,不僅在當代社會,在中國歷史上也一直是重大議題。
在討論唐代死刑發展時,陳教授以過往會如何對「國家富裕、統治治世」盛事描述切題,發現唐太宗貞觀四年:「天下大稔,流散者咸歸鄉里,米斗不過三、四錢,終歲斷死刑纔二十九人。」與唐玄宗自稱統治二十年間:「號稱治平,衣食富足,人罕犯法,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。」呈現的是盛世時均強調「死刑」的稀少作為證據,也代表當時社會或政權以死刑犯的增減作為盛世的評斷標準之觀察。另外陳教授也提及唐朝自建國之初就開始朝廢死前進,當中唐玄宗更曾廢除死刑,陳教授認為可謂漢文帝廢血刑後的另一種大刑罰變革,在唐代死刑發展則可分為太宗、玄宗與「德宗—憲宗」三期。
概論隋唐以降「五刑」為笞(10~50下)、杖(60~100下)、徒(1~3年)、流(2000~3000里/皆苦役一年)與死刑(其中分絞刑與斬刑,絞刑即繯首死刑,會帶著黑色頭套以避免看到死囚的眼睛,並掛沙袋以更快死刑)。五刑中「徒刑」的部分,中國傳統著重在「勞役」,而今日則著重在「剝奪自由」的概念,因此過去中國的監獄很小,不可與今日監獄相比;另外「死刑」部分,斬刑比較重,因為過去著重「死全屍」忌諱的觀念,而為何死全屍比較重要,則來自「孝道」、「宗教」的影響。接著討論「死刑」的執行方式,按《唐令・獄官令》中:「決大辟地點條」所述:「諸決大辟罪皆於市。五品以上泛非惡逆己上(惡逆為殺自己父母親),聽自盡於家。七品已上及皇族,若婦人犯非絞者,絞於隱處。」顯示死刑多執行在市場上,象徵死刑的目標是給民眾觀看以達到威嚇作用的,同時也可以看出死刑執行是分等級與階級的分類的;死刑也同時代表生命與名譽的損失,而以個人與家族角度,死刑的公開致使個人與家族蒙羞,都是死刑本身對社會的影響力。最後則討論「執行時間」,按老師所述中國過去死刑的「執行」是要經歷許多限制的,包含執行多在秋天的時候,又按照唐朝法律,受佛教影響佛教節日、以及上旋/下旋月、節慶等均不可以執行死刑,因此按照唐代法律死刑執行是需經歷攏長的時間的。
如上所述唐代死刑發展分為幾大階段,第一階段為太宗朝時期之死刑的革新。按《冊府元龜》卷612〈刑法部・定律令四〉:「太宗貞觀十一年正月頌新律令于天下。初,帝自即位,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與學士法官更改釐改。戴冑、魏徵言舊律令太重,于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,免死罪斷其右趾,應死者多蒙全活。太宗尋又愍其受刑之苦,⋯⋯又謂蕭瑀、陳叔達等曰:「朕以死者不可再生,思有愍矜,故簡死罪五十條,從斷右趾。朕復念其受痛,極所不忍。」叔達等咸日:「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,陛下于死刑之內改從斷趾,便是以生易死,足為寬法。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駁律令不便于時者四十餘事,太宗令參掌刪改之事。弘獻于是與房玄齡等建議,以為古者五刑,別居其一。及肉刑廢,制為死流徒杖笞,凡五等以備五刑。今復設則足,是為六刑,減罪在于寬弘,加刑又如繁峻。乃與八座定議奏聞。于是除斷趾法,改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」上述呈現當時太宗的死刑革新發展,從為減少死刑而改為「斷趾」,使許多死罪者免死,至後續因太殘酷和「六刑」的原因,在群臣建議下最終廢除斷趾刑,改為流放加勞役,顯示太宗時期對死刑執行的調整,並最終以流放和勞役替代死刑。
講者表示五刑屬於理想刑法,刑之數為伍,刑之名為死流笞杖徒,而上述加上「刖刑」,不符五刑之數。那該如何替代死刑呢,又其「刑罰」不能太輕,因此低一等的流放便成為當時的替代現象,即為「加役流」,其是流刑之極和徒刑之極的綜合刑罰,可落實減死之刑而不影響「五刑」的項目。另一種替代方式為「簡死罪」,意即修訂死罪的數量,《貞觀十一年律》:「減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條,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。」,太宗初年即修改50條絞刑再加上本次大辟入流的92條,則太宗朝即將死刑適用刑罰減少142條,因此當時有《唐六典》卷六形容《貞觀律》:「「比古死刑,殆除其半。」以及《舊唐書.刑法志》云:「凡削煩去蠧,𤓖重為輕者,不可勝紀。」都顯示當時簡死罪的進展。最後的方法則為慎死刑,貞觀五年八月至十二月針對「覆奏」陸續推出不同改革方案,最終在十二月訂下「決死囚者,二日中五覆奏,(天)下諸州者三覆奏;行刑之日,尚食勿進酒肉,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。皆令門下覆視,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,錄狀以。」的新制,呈現包含強調覆奏事必須要執行的程序;增加覆奏次數和時間,讓皇帝有更充裕的時間思索,但全部的核心是「值不值得同情」,而非案情虛實和律條輕重。此時重點在「刪削死刑」減少死刑運用、對死刑犯以其他刑罰替代、貸死之刑不可外求,流刑是主要貸死手段,以及對死刑執行的尊重。
接著進入唐玄宗之時,以「比者應犯極法,皆令免死配流,所以市無刑人,獄無冤繫」,將死刑給「虛刑化」。包含當時楊慎矜因左道事發,僅楊慎矜被賜自盡,而無一人被判絞斬刑;以及當時御史大夫兼京兆尹王鉷弟弟戶部郎中王銲和邢縡謀反,都以「猶寬殊死之典,俾從杖刑之責。宜於堂,集眾杖殺。」,以杖殺而非絞斬刑,呈現了當時透過「虛刑化」,以及頒布恩詔方式、決杖或流放等生刑替代絞斬棘刑,以此將死刑束之高閣的變革。這邊值得注意的是出現「貸死之刑」,即流放遠惡之地、不能回來的刑罰,尤其在當時嶺南屬於危險而未知的地區,作為代替的法律也具有威嚇作用。後續在長期沒有執行死刑的情況下,天寶六載玄宗南郊大赦:「朕承天道之訓,務好生之德,施令約法,已去極刑。……自今以後,斷腳斬刑者,宜除削此條。」,至此象徵唐朝死刑發展的廢除階段。
「安史之亂」後延伸出一個問題,即肅宗時期的刑罰是否更為殘暴?當時肅宗上元二年有經過一波討論,刑部表示過去以五刑為主,今准除掉絞斬刑,則惟有四刑的問題;而玄宗當時依然以生刑取代死刑,但由於同個刑罰不同的執法者有不同的執行方式,且京城與地方執行刑罰方式亦有有別,因此主張恢復原狀;而當時的「恩慮」執行,使恩赦或慮囚之死刑犯被流放於嶺南之刑,又因要「恩慮」而重回京城審判,使執法多有不便。綜上所述,因此在肅宗時期恢復絞斬刑。
德宗朝則以重杖決死取代絞斬之刑,只是替換了行刑手段,並無改變死刑的本質,屬於「虛名化」,是有決杖而死,但並沒有極刑之名。來到憲宗時期,在非重罪的情況下有流放南方、北方的概念,在當時移民北方是移民實編,也就是國防考量,而流放到南方主要是開發的考量;在當時一般死罪免死刑改科流放北方天德軍,是局部的「虛刑化」,可視為某種的「廢死刑」的發展。
總結而言,以宏觀角度在漢唐刑罰之間是以「肉刑」到「流刑」的演變,而唐代則圍繞在廢死的議題展開。唐代自建國之初就開始思考廢死,在唐代的廢死工程中,太宗初步推動,透過修法減少死刑的適用,並以大赦、流刑等貸死手段來降低死刑執行,最後才能在長期沒有執行死刑的情況下進入玄宗的「虛刑化」。但自安史之亂後,肅宗正式結束對廢除死刑的嘗試,後續德宗時期將死刑「虛名化」,有死名之實但沒有死刑之名;憲宗時期則透過流放局部死刑「虛刑化」,可看出死刑在唐代經歷過不同的發展階段。但陳教授在最後提出為何沒有帝王重提廢除絞斬之刑、死刑的存在與君王的人命至重關懷是否衝突等問題,並提出史學家解釋「有」是容易的,但解釋「沒有」是困難的。本次講座不僅梳理唐代死刑制度的發展脈絡,更揭示刑罰背後的政治、宗教與人文意涵。陳教授從制度史的角度,帶領我們看見唐代「貸死」、「虛刑化」、「虛名化」等階段性變化所反映的統治理念轉折,呈現出帝王仁政、國家秩序與倫理道德之間的微妙平衡。從歷史觀點回望,「死刑」從來不是單一的懲罰形式,而是一面映照社會價值與國家治理觀的鏡子。如何在維護秩序與尊重生命之間取得平衡,仍是當代社會亟需思考的課題。